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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5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家立被訴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劉宗杰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時指示受詐騙者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且受詐騙者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某時許,將其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劉宗杰一銀帳戶)提供予陳家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子恩」之人及綽號「阿正」之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11月初,以通訊軟體WhatsApp暱稱「左鵬」,向劉嘉君佯稱下載新葡京APP可以投資獲利等語,致劉嘉君因而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分別於附表所示轉帳時間,轉帳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劉宗杰一銀帳戶,劉宗杰再依陳家立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同日自劉宗杰一銀帳戶內提領現金後繳回給「子恩」,以此製造資金斷點方式,藉移轉犯罪所得以掩飾或隱匿詐欺款項之去向。
嗣經劉嘉君驚覺受騙後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陳家立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等語。
(下稱本案)。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同一案件,經法院為本案之判決確定,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許再為訴訟之客體,更受實體上裁判;
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檢察官雖僅就其一部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法院亦得就全部犯罪事實加以審判,故法院雖僅就其一部判決確定,其既判力仍及於全部,未經判決部分之犯罪事實,其起訴權歸於消滅,不得再為訴訟之客體;
倘檢察官再就該部分提起公訴,法院得不經實體審認,即依起訴書記載之事實,逕認係裁判上一罪,予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5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陳家立於109年11月初某日,在臺北市中山區市民大道與民生西路口,將開立之合作金庫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下稱合庫銀行帳戶)及臺北富邦銀行雙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富邦銀行帳戶)等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某「哥哥」(綽號「阿正」或「大頭」)。
嗣「哥哥」及其所屬之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表二編號1至9「詐騙手法」欄所示之時間與方式,分別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至9「被害人」欄所示之沈怡君、林義峰、王捷瑄、張雅涵、李曉喬、邱繼萱、吳詩婷、林欣儀、陳瀅琇等人,致其等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將款項分別匯入上開帳戶(匯款時間、匯出、匯入帳號及金額如附表編號1至9「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出帳戶」及「匯入帳戶」欄所示)。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即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並於該等款項匯入後隨即提領或匯出,而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陳家立即以此方式幫助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欺犯行及藉此製造金流之斷點,而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該等被害人驚覺受騙,乃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598號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從一重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論處,並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4萬元,於111年2月7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等情,有該案判決書電子列印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觀諸前案所認定之事實及本案公訴意旨可知,2案之被告同為一人,且同於109年11月初,將本案及前案帳戶之帳戶,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
參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本案之一銀帳戶及前案之合庫銀行、富邦銀行帳戶係同時交付給「哥哥」(見本院卷第68至69頁),堪認被告係以同一行為交付三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自稱「哥哥」之成員作為人頭帳戶使用。
雖本案與前案之被害人並不相同,惟被告係同時交付三帳戶予他人之同一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詐騙不同被害人,乃一幫助行為而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屬於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
而被告既經前案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則其本案所犯部分,自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被告劉宗杰部分另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附表一
編號 轉帳時間 金額(新臺幣) 1 109年11月19日19時56分許 1萬元 2 109年11月19日20時4分許 3萬元 3 109年11月19日20時6分許 3萬元 4 109年11月19日20時12分許 3萬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出帳戶 匯入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沈怡君 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6日,以LINE暱稱「hai tao」向沈怡君佯稱可於某網站投資獲利,可加入LINE ID:0000000號之彩金公司客服人員了解投資資訊,致其陷於錯誤,聯絡對方並註冊所提供的投資網站,復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自右列「匯出帳戶」欄所示帳戶匯入右列「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內。
嗣其發現帳戶凍結,始知受騙。
沈怡君之合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庫銀行帳戶 109年11月12日20時48分許 25,000元 2 林義峰 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19日前某時,以LINE暱稱「MetaTrader5」,向林義峰佯稱介紹投資管道,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自右列「匯出帳戶」欄所示帳戶匯入右列「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內,嗣因欲取回款項未果,始知受騙。
林義峰之國泰世華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富邦銀行帳戶 109年11月19日0時8分許 32,000元 3 王捷瑄 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9日23時許,以投資網站獲利方式向王捷瑄誘騙,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自右列「匯出帳戶」欄所示帳戶匯入右列「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內,嗣後始知受騙。
王捷瑄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庫銀行帳戶 109年11月12日20時49分許 25,631元 4 張雅涵 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初,在通訊軟體Partying上,以暱稱「愛情苦逼」與張雅涵對話並加其LINE好友,介紹其投資理財網站,佯稱可賺錢,使其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自右列「匯出帳戶」欄所示帳戶匯入右列「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內,嗣因欲取回款項未果,始知受騙。
張雅涵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庫銀行帳戶 109年11月12日某時許 33,400元 5 李曉喬 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初在Partying上,邀其加入LINE對話,以暱稱「龍軍」向其介紹下載NetwEX軟體以購買虛擬貨幣云云,使其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自右列「匯出帳戶」欄所示帳戶匯入右列「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內,嗣後始知受騙。
李曉喬之國泰世華商銀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富邦銀行帳戶 109年11月18日17時許 16,000元 6 邱繼萱 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以暱稱「李少俊」傳送訊息予邱繼萱,佯稱:可帶其投資Blockchain之投資平臺,以賺取報酬云云,使其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自右列「匯出帳戶」欄所示帳戶匯入右列「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內,嗣後始知受騙。
邱繼萱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合庫銀行帳戶 109年11月12日19時07分許 29,828元 7 吳詩婷 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以Instagram帳號「aline88880」,邀吳詩婷加入LINE對話,推由暱稱「Fiona 」、「福利客服0018」之人向吳詩婷佯稱:加入「GMS」博弈軟件投資可獲利等語,使其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自其母黃琳惠所有的右列「匯出帳戶」欄所示帳戶匯入右列「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內,嗣因無法將該軟件顯示獲利數額提現,經和其母討論後始知受騙。
黃琳惠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庫銀行帳戶 109年11月12日17時55分許 13,200元 8 林欣儀 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1月5日,在交友通訊軟體Party上,以暱稱「李金銘」之人,邀林欣儀加入LINE對話,以相同之暱稱向林欣儀佯稱:加入博弈網站投資可獲利等語,使其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自右列「匯出帳戶」欄所示帳戶匯入右列「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內,嗣後因無法將投資網站顯示之獲利領出,且對方告知需再繳交保證金,始得領出云云,始知受騙。
⑴林欣儀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⑵同⑴帳號帳戶 ⑶林欣儀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⑷同⑶帳號帳戶 合庫銀行帳戶 ⑴109年11月12日14時30分許 ⑵同日14時36分許 ⑶同日16時30分許 ⑷同日16時32分許 ⑴50,000元 ⑵31,060元 ⑶50,000元 ⑷28,560元 9 陳瀅琇 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4分許,於交友軟體全民Party結識陳瀅琇,並透過LINE對其佯稱:可使用軟體「Blockbrain」投資、要提領獲利須繳交保證金等語,使其不疑有他,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右列「匯款金額」欄所示款項,自右列「匯出帳戶」欄所示帳戶匯入右列「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內,嗣因無法與對方取得聯繫,始知受騙。
陳瀅琇之臺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合金庫銀行帳戶 109年11月12日20時許 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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