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理由
-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知悉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無特殊限
-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揭幫助詐欺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
- 肆、訊據被告固坦承本案門號係其於113年3月2日所申設等情,
- 一、經本院檢閱卷內事證,本案告訴人丙○○遭詐騙後,係將GASH
- 二、復經本院函詢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
- 三、查本案告訴人丙○○遭詐騙集團施以詐術後,於112年3月6日1
-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未能提出適合於證明起訴犯嫌之其他積極
- 伍、退併辦部分:
- 一、移送併辦意旨略以(112年度偵字第36669、40868號)
- 二、查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係認涉案門號同為被告所申設之本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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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2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芳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239號)、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6669、408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知悉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無特殊限制,若係用於一般通訊聯絡之正當用途,本可自行申請,無須使用他人之行動電話門號,且詐騙集團多利用行動電話聯絡進行詐騙活動,倘將其所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詐騙集團成員遂行詐欺犯行,並藉以躲避檢警機關查緝。
竟基於縱有人持其交付之行動電話門號實行詐欺取財亦不違背本意之幫助詐欺得利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5日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將其於112年3月2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SIM卡,提供給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嗣該詐騙集團即利用本案門號於112年2月5日10時16分許,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編號「ugzqd1345」帳號,復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2年3月5日,先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糖糖」與丙○○相約援交,再由該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致電丙○○,佯稱須以GASH POINT支付性交易費用,才能與「糖糖」碰面等語,致丙○○因而陷於錯誤,於112年3月6日12時45分許,前往址設新竹縣○○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門市,購買價值新臺幣2,000元之遊戲點數,再將購買資料翻拍傳送給上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到後再將點數儲值至上開GASH會員帳號內。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證據,係指直接或間接足以證明犯罪行為之一切證人、證物而言;
且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倘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可參。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揭幫助詐欺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之供述、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之指述、被害人提供之統一便利超商購物收據2紙、通聯調閱查詢單、樂點公司會員註冊資料暨儲值紀錄各1份等,為其論據。
肆、訊據被告固坦承本案門號係其於113年3月2日所申設等情,惟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我申請完本案門號SIM卡後,在回家的路上SIM卡就遺失了,我沒有將本案門號SIM卡交付給任何人等語,經查:
一、經本院檢閱卷內事證,本案告訴人丙○○遭詐騙後,係將GASH POINT遊戲點數儲值至GASH會員編號「ugzqd1345」帳號,然前開遊戲帳號係申設於113年2月5日10時16分23秒,此有儲值GASH遊戲點數明細表在卷可稽(見偵34239卷第27-29頁)。
又檢閱本案門號(即0000000000號)之申辦時間,係在112年3月2日,此有通聯調閱查詢單在卷可佐(見偵34239卷第23-24頁)。
換言之,「ugzqd1345」帳號之申辦時間(113年2月5日)遠早於本案門號申辦之時間(112年3月2日),則「ugzqd1345」帳號所初始綁定或者實施本案詐騙時,所綁定之手機門號到底是否係本案門號,尚屬有疑。
二、復經本院函詢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遊戲橘子公司),其回函稱:「ugzqd1345」帳號之申辦時間係113年2月5日上午10時16分23秒,於同日20時19分46秒以門號0000000000號完成進階驗證,期間歷經多次修改進階驗證電話號碼(詳細修改歷程見附表二);
最後係在112年3月6日22時7分0秒許(即下午10時7分0秒),以本案門號(即0000000000號)完成修改進階驗證電話號碼,此有遊戲橘子公司回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57-159頁)。
三、查本案告訴人丙○○遭詐騙集團施以詐術後,於112年3月6日12時50分37秒、同日12時50分49秒許,將卡片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儲值進入「ugzqd1345」帳號(見偵34239卷第29頁),則此時「ugzqd1345」帳號綁定之手機門號,根本並非本案起訴之門號;
換言之,本案門號係在告訴人儲值遊戲點數後,方以修改進階驗證電話之方式綁定「ugzqd1345」帳號。
綜上,實難認被告所申辦之本案門號,對本案告訴人丙○○遭詐騙之過程有資以任何助力。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未能提出適合於證明起訴犯嫌之其他積極證據,綜合全案事證及辯論意旨,其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說服本院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認被告之犯罪應屬不能證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伍、退併辦部分:
一、移送併辦意旨略以(112年度偵字第36669、40868號):被告甲○○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行動電話門號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本意之幫助詐欺得利之不確定故意,於112年3月5日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將其於112年3月2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SIM卡,提供給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嗣該詐騙集團即利用本案門號於112年2月5日10時16分許,向樂點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點公司)註冊GASH會員編號「ugzqd1345」帳號後,以附表一所示之本案門號為工具,以如附表一編號2至3所示之方式,致附表一編號2至3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購買GASH遊戲點數儲值卡,再將購買遊戲序號及密碼傳送給上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將卡內點數儲值至上開GASH會員編號帳戶內,因而取得使用上開遊戲點數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嫌。
二、查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係認涉案門號同為被告所申設之本案門號,因認與起訴案件為法律上同一案件,因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惟本案被告經起訴之部分既經本院諭知無罪,上開併辦部分即與本案起訴部分應無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理,則移送併辦部分自應退回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彥价、邱健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卡片序號 儲值時間 儲值金額 (新臺幣) GASH會員帳號 註記 1 丙○○ 112年3月5日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糖糖」與丙○○相約援交,佯稱須以GASH POINT支付性交易費用,才能與「糖糖」碰面 ⑴0000000000 ⑵0000000000 ⑴112年3月6日12時50分許 ⑵同日12時50分許 ⑴1,000元 ⑵1,000元 ugzqd0000 000年度偵字第34239號 (起訴) 2 丁○○ 112年3月2日17時48分前之某時許/假求職詐得遊戲點數 ⑴0000000000 ⑵0000000000 ⑴112年3月5日14時46分許 ⑵同日14時47分許 ⑴3,000元 ⑵5,000元 ugzqd0000 000年度偵字第36669號 (併辦) 3 戊○○ 112年3月6日16時10分前之某時許/假消費詐得遊戲點數 ⑴0000000000 ⑵0000000000 ⑶0000000000 ⑴112年3月6日18時36分許 ⑵同日18時37分許 ⑶同日18時39分許 ⑴5,000元 ⑵5,000元 ⑶5,000元 ugzqd0000 000年度偵字第40868號 (併辦)
附表二:(見本院卷第159頁)
遊戲橘子帳號 動作 memo 系統紀錄時間 ugzqd1345 註冊遊戲橘子帳號 信箱:ugzqdugwgort0000000look.com 2023/2/5 10:16:23 ugzqd1345 完成進階驗證(電話) 門號:0000000000 0000/2/5 08:19:46 ugzqd1345 修改進階驗證(電話) 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3/5 07:34:03 ugzqd1345 修改進階驗證(電話) 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3/5 23:46:41 ugzqd1345 修改進階驗證(電話) 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 0000/3/6 21:04:06 ugzqd1345 修改進階驗證(電話) 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本案門號) 2023/3/6 22: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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