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易,961,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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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9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亞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亞靜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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