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桃交簡附民,81,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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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梅耀文
訴訟代理人 許子豪律師
被 告 許淑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桃交簡字第1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姚懿珊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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