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桃原交簡,260,202401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桃原交簡字第260號
檢 察 官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豊皓偉




上列被告所犯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民國112年10月11日112年度桃原交簡字第260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顯然誤寫,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2年10月11日112年度桃原交簡字第260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的案由欄,其中「112年度速偵字第248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速偵字第2356號」。

理 由本院民國112年10月11日112年度桃原交簡字第260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顯然誤寫,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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