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桃簡,1102,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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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1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賈國楨


鄧霖銘


黃玉樹


樂美忠


馬美娟


陳婉萍


謝秀宏


楊登華


吳銘峰



林秀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7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賈國楨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二、鄧霖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三、黃玉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四、樂美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五、馬美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六、陳婉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七、謝秀宏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參加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八、楊登華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九、吳銘峰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參加法治教育課程參場次。

十、林秀芳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顯逾實際施作金額2倍之銘燁公司不實銷貨發票」更正為「浮報至少為實際施作2倍金額之不實統一發票」,證據更正如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賈國楨、鄧霖銘、黃玉樹、樂美忠、馬美娟、陳婉萍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被告謝秀宏、楊登華、吳銘峰、林秀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就被告賈國楨、鄧霖銘、黃玉樹、樂美忠、馬美娟、陳婉萍部分,僅認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然被告賈國楨、鄧霖銘分別係亞洲科技園區社區之總幹事及主任委員,被告黃玉樹、樂美忠分別係綠藝心賞社區之總幹事及主任委員,被告馬美娟、陳婉萍分別係羅丹生活家大廈社區之財務委員及管理委員會之委員,其等於另案被告林添吉共同為本案犯行(詳後述),是此部分應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尚有未洽,惟因此部分之事實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業已敘及,且經本院告知被告上開罪名,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㈡被告賈國楨、鄧霖銘、黃玉樹、樂美忠、馬美娟、陳婉萍、謝秀宏、楊登華、吳銘峰、林秀芳(下稱被告等人)將不實事項登載於業務上作成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嗣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被告等人均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就被告賈國楨、鄧霖銘、黃玉樹、樂美忠、馬美娟、陳婉萍部分,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就被告謝秀宏、楊登華、吳銘峰、林秀芳部分,均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被告等人所為,雖漏未論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惟就此部分與被告賈國楨、鄧霖銘、黃玉樹、樂美忠、馬美娟、陳婉萍被訴之刑法第216條、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謝秀宏、楊登華、吳銘峰、林秀芳被訴之刑法第216條、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既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且本院已依法告知被告等人上開罪名並與被告等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無礙被告等人防禦權之行使,自得併予審理。

㈣被告等人分別與另案被告林添吉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至被告等人雖非銘燁消防顧問公司負責人,亦非主辦、經辦會計人員,然其與具有身分關係之另案被告林添吉共同實行商業會計法之犯罪,是其縱無特定身分關係,依照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以共犯論。

㈤按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於犯罪之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有其適用(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賈國楨、鄧霖銘、黃玉樹、樂美忠、馬美娟、陳婉萍詐領補助款之行為,危害主管機關對於預算之編列,其等行為固屬不當,然考量其等申請補助之款項,係用於社區之公共修繕工程,且均已將領取之補助款項繳回桃園市政府,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已足見犯後均知所悔悟,本院認若科以本罪法定最低度刑即1年有期徒刑,實有情輕法重之憾,而有尚堪憫恕之情形,是依被告賈國楨、鄧霖銘、黃玉樹、樂美忠、馬美娟、陳婉萍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加以考量,其等所為均已屬犯罪情狀堪可憫恕,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人為圖社區翻新照明燈具之利益,竟填載不實之工程施作金額、燈具汰換數量,並黏貼不實金額之統一發票,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使如附表所示之各社區得以向桃園市政府詐領補助款,危害權責機關就預算管理及文書之正確性,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其等申請補助款向係用於社區之公共修繕工程,非為一己之私,且各涉案社區均已將領取之補助款繳回桃園市政府,犯罪所生危害大致弭平。

審酌被告等人之前科素行,暨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謝秀宏、楊登華、吳銘峰、林秀芳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被告等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等人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且已悉數返還補助款,堪認犯後態度良好而有悔意,本院綜觀上情,認其歷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之教訓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又為使被告等人能於緩刑期間,深知戒惕,爰分別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賈國楨、鄧霖銘、黃玉樹、樂美忠、馬美娟、陳婉萍、楊登華、林秀芳,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萬元;

被告謝秀宏、吳銘峰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完成法治教育3場次,併依同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勵自新。

被告等人倘違反前揭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被告等人詐得之款項,均已繳回,此有107年5月24日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桃建政字第1070034253號函暨其附件、106年7月14日桃建寓字第1060041775號函、106年7月20日桃建寓字第0000000000號函、106年7月20日桃建寓字第1060044722號函、106年7月20日桃建寓字第1060044718號函、106年7月20日桃建寓字第1060044721號函、106年8月24日桃建寓字第1060053750號函在卷可佐(見桃園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4076號2-1卷第91、171、173、177、179、185、187頁),是依刑法第38條之1條第5項之規定,此部分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編號 涉案社區 證據資料 被 告 1 亞洲科技園區社區 ⒈被告賈國楨於偵查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9471號卷【下稱偵19471卷】第156至160頁) ⒉被告鄧霖銘於偵查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799號卷【下稱偵17799卷】第198至199頁) ⒊另案被告林添吉於偵查中之供述(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4076號卷【下稱他4076卷】2-1第261至262頁;
偵19471卷第80至84、345至346頁) ⒋證人陳伊蓉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9471卷156至160頁) ⒌銘燁消防顧問公司(下稱銘燁公司)開立予亞洲科技園區社區之統一發票(見偵19471卷第367頁) 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7年5月24日桃建政字第1070034253號函、106年7月20日桃建寓字第1060044721號函(見他4076卷2-1第91至93、185頁) ⒎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經費申請案管理委員會黏貼憑證用紙(含發票1紙)、銘燁公司報價單、LED燈具買賣合約書、亞洲科技園區105年月9份管理大樓收支明細表、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見他4076卷附件2-1第179至184頁) ⒏105年度桃園市政府公寓大廈用設施維護修繕暨AED設置補助初審表、領據、接受桃園市政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桃園市政府都發局建管處秘書室(專戶)跨行通匯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個人同意書、存摺封面影本、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經費申請案管理委員會黏貼憑證用紙、社區共用照明燈具汰換半數以上節能燈具切結書、銘燁公司報價單、施工照片、亞洲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請款申請單(見他4076卷附件2-2第339至362頁) ⒐桃園市政府建築管106年6月28日桃建寓字第1060039140號函、亞州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請款申請單、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見偵19471號卷第163至183頁) 賈國楨、鄧霖銘 2 文華新站社區 ⒈被告謝秀宏於偵查中之供述(見他4076卷㈡第54至56頁) ⒉另案被告林添吉於偵查中之供述(見他4076卷2-1第261至262頁;
偵1941卷第80至84、345至346頁) ⒊證人龔政芳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4076卷2-2第56至58頁) ⒋證人戴金文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4076卷2-2第58至59頁) ⒌銘燁公司開立子文華新站社區之統一發票(見偵19471卷第363頁) 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7年5月24日桃建政字第1070034253號函、106年7月20日桃建寓字第1060044718號函(見他4076卷2-1第91至93、179頁) ⒎LED燈具買賣合約書、文華新站社區管理委員會第10次會議臨時會議記錄、銘燁公司LED節能報價單、地下室燈光節電改善試算表、文華新站社區管理委員會第11次會議例會會議記錄、文華新站社區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單、同意書、支出傳票、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桃園市市庫收入繳款書(見他4076卷2-2第11至15、61至97頁) ⒏105年度桃園市政府公寓大廈用設施維護修繕暨AED設置補助初審表、領據、接受桃園市政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桃園市政府都發局建管處秘書室(專戶)跨行通匯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個人同意書、存摺封面影本、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經費申請案管理委員會黏貼憑證用紙、社區共用照明燈具汰換半數以上節能燈具切結書、銘燁公司報價單、施工照片(見他4076卷附件2-2第263至278頁) 謝秀宏 3 櫻悅山莊社區 ⒈被告吳銘峰於偵查中之供述(見偵17799卷第206至207頁) ⒉另案被告林添吉於偵查中之供述(見他4076卷2-1第261至262頁;
偵19471卷第80-84、345-346頁) ⒊銘燁公司開立予樱悅山莊社區之統一發票(見偵19471卷第381頁) ⒋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7年5月24日桃建政字第1070034253號函(見他4076卷2-1第91至93頁) ⒌LED燈具買賣合約書、LED節能報價單、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6年6月28日桃建寓字第10600391401號函、106年8月8日桃建寓字第1060049565號函(見他4076卷2-2第19至25、165至167頁) ⒍105年度桃園市政府公寓大廈用設施維護修繕暨AED設置補助初審表、領據、接受桃園市政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桃園市政府都發局建管處秘書室(專戶)跨行通匯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個人同意書、存摺封面影本、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經費申請案管理委員會黏貼憑證用紙、社區共用照明燈具汰換半數以上節能燈具切結書、銘燁公司報價單、施工照片(他4076卷附件2-2第41至62頁) 吳銘峰 4 國泰紐約廣場社區 ⒈被告楊登華於偵查中之供述(見偵17799卷第206至207頁) ⒉另案被告林添於偵查中之供述(見他4076卷2-1第261至262頁;
偵19471卷第80至84、345至346頁) ⒊銘燁公司開立國泰紐約廣場社區之統一票(見偵19471卷第373頁) ⒋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7年5月24日桃建政字第1070034253號函、106年7月20日桃建寓第0000000000號函(見他4076卷2-1第91至93、173頁) ⒌LED燈具買賣合約書、銘燁司報價單(見他4076卷2-2第31-33頁) ⒍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經費申請案管理委員會黏貼憑證用紙(含發票1紙)、銘燁公司報價單、存摺內頁交易明細(見他4076卷附件2-1第75至79頁) ⒎105年度桃園市政府公寓大廈用設施維護修繕暨AED設置補助初審表、領據、接受桃園市政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桃園市政府都發局建管處秘書室(專戶)跨行通匯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個人同意書、存摺封面影本、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經費申請案管理委員會黏貼憑證用紙、社區共用照明燈具汰換半數以上節能燈具切結書、銘燁公司報價單、施工照片(他4076卷附件2-2第219至234頁) ⒏國泰紐約廣場社區第10屆管理委員會第2次至第4次會議錄、第3次臨時會議紀錄、國泰紐約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採購維修/廠商合約請核-驗收-請款單(見偵19471卷第267至23頁) 楊登華 5 羅丹生活家大廈社區 ⒈被告馬美娟於偵查中之供述(見偵19471卷146、148至150頁偵17799卷第198-199頁) ⒉被告陳婉萍於偵查中之供述(見偵19471卷146-148頁;
偵17799卷第206至208頁) ⒊另案被告林添於偵查中之供述(見他4076卷2-1第261至262頁;
偵19471卷第80至84、345至346頁) ⒋證人申秋芳於偵查中之證述(偵19471卷第46、150至151頁) ⒌銘燁公司開立予羅丹生活家大廈社區之統一發票(見偵19471卷第377頁) ⒍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7年5月24日桃建政字第1070034253號函、106年7月14日桃建寓字第1060041775號函(他4076卷2-1第91至93、171頁) ⒎LED燈具買賣合約書(見他4076卷2-2第37至39頁) ⒏羅丹生活家大廈管理委員會106年5月19日羅丹生活家管委會字第1060519001號函暨105年7月份至106年3月份財務報告、支出證明單(見他4076卷附件2-1第99至119頁) ⒐105年度桃園市政府公寓大廈用設施維護修繕暨AED設置補助初審表、領據、接受桃園市政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桃園市政府都發局建管處秘書室(專戶)跨行通匯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個人同意書、存摺封面影本、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經費申請案管理委員會黏貼憑證用紙、社區共用照明燈具汰換半數以上節能燈具切結書、施工照片(見他4076卷附件2-2第415至431頁) 馬美娟、陳婉萍 6 宜誠皇家社區 ⒈另案被告林添於偵查中之供述(見他4076卷2-1第261至262頁;
偵19471卷第80至84、345至346頁) ⒉銘燁公司開立予宜誠皇家社區之統一發票(見偵19471卷第383頁) ⒊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7年5月24日桃建政字第1070034253號函、106年8月24日桃建寓字第1060053750號函(他4076卷2-1第91至93、187頁) ⒋LED燈具買賣合約書、宜誠皇家社區第11屆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銘燁公司報價單、銘燁公司開立予宜誠皇家社區之統一發票、宜誠皇家社區廠商應付請款單、支付款項明細、存摺內頁影本(見他4076卷2-2第41至43、207至253頁) ⒌LED燈具買賣合約書、宜誠皇家社區支出請款單、存摺內頁交易明細、永豐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單、廠商應付請款單(見他4076卷附件2-1第81至86頁) ⒍105年度桃園市政府公寓大廈用設施維護修繕暨AED設置補助初審表、領據、接受桃園市政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桃園市政府都發局建管處秘書室(專戶)跨行通匯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個人同意書、存摺封面影本、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經費申請案管理委員會黏貼憑證用紙、社區共用照明燈具汰換半數以上節能燈具切結書、施工照片、銘燁公司報價單(見他4076卷附件2-2第63至81頁) 林秀芳 7 綠藝心賞社區 ⒈被告黃玉樹於偵查中之供述(見他4076卷2-2第102至103、110至111頁;
偵17799卷第198至199頁) ⒉被告樂美忠於偵查中之供述(見他4076卷2-2第102、104至105頁;
17799卷第198至199頁) ⒊另案被告林添吉於偵查中之供述(見他4076卷2-1第261至262頁;
偵19471卷第80至84、345至346頁) ⒋證人蔡文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4076卷2-2第105至107頁) ⒌證人黃明慧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4076卷2-2第105至107頁) ⒍銘燁公司開立予綠藝心賞社區管理委員會之統一發票(見偵19471卷第31頁) ⒎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7年5月24日桃建政字第1070034253號函、106年7月20日桃建寓字第1060044722號函(見他4076卷2-1第91至93、177頁) ⒏105年節能燈具更新修繕申請表、綠藝心賞社區2月、5至7月、12月財務收支明細報告表、綠藝心賞社區請款單、估價單、銘燁公司開立之發票、銘燁公司報價單、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綠藝心賞節能燈具請款明細表(見他4076卷附件2-1第193至210頁) ⒐105年度桃園市政府公寓大廈用設施維護修繕暨AED設置補助初審表、領據、接受桃園市政府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桃園市政府都發局建管處秘書室(專戶)跨行通匯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個人同意書、存摺封面影本、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經費申請案管理委員會黏貼憑證用紙、社區共用照明燈具汰換半數以上節能燈具切結書、施工照片(見他4076卷附件2-2第303至338頁) 樂美忠、黃玉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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