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桃簡,2241,2024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子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9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子軒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洪子軒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本案犯罪事實前,即主動向員警坦承其持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並同意員警扣案及送驗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陳明在案,並有扣押筆錄及現場照片在卷可憑(見毒偵字卷,第14、27至29、43頁),復無積極證據可證其所述不實,或員警本有確切根據得為合理懷疑而發覺被告有本案之犯行,堪認被告所為合於自首之要件,又無與刑法第62條規範意旨相違之情,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心智健全,知悉毒品對於人體健康及社會秩序戕害甚鉅,竟未能警惕約束己身行為,而為本案持有毒品之犯行,所為誠屬不該;

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尚見悔意,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及自陳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毒偵字卷,第13、81至83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驗出大麻成分乙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5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見毒偵字卷,第97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及煙捲,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檢驗取樣之部分因鑑驗後已用罄滅失,自無庸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葉益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㈠ 第二級毒品 大麻香菸 1支(淨重0.8104公克;
因鑑驗取用0.1000公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9294號
被 告 洪子軒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3 樓之1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洪子軒明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利用網際網路,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第二級毒品大麻1罐而持有。
嗣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前為警盤查,扣得大麻香菸1支(淨重0.8104公克)。
二、案經本署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子軒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扣案之大麻香菸經送檢驗,亦檢出含有大麻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毒品編號:DE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呈大麻類陰性反應)及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憑,並有第二級毒品大麻香菸1支扣案可考,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香菸1支(淨重0.8104公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葉益發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郁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