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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4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袁家齊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95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袁家齊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4,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罪名,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量刑及沒收㈠量刑:審酌被告袁家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任意撿走告訴人張綸遺失之市民卡,並持以任意消費,所為不該,自應非難。
次審酌遺失物之價值,兼衡被告犯後態度、年齡、高中畢業暨服務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家境貧寒、婚姻家庭狀況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㈡被告以拾得之市民卡消費共計新臺幣79元(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2、4所示金額加總),迄未返還告訴人,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4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9511號
被 告 袁家齊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袁家齊於民國112年3月8日晚間10時許起至同年月12日凌晨4時45分許間之某時,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桃園機場捷運坑口站附近處,撿拾張綸所有而遺失於該處之桃園市民卡1張(具有悠遊卡功能),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遺失物之犯意,將該桃園市民卡1張予以侵占入己,並於附表所示時間,持前開桃園市民卡進行如附表所示之消費。嗣張綸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張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袁家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復經證人即告訴人張綸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自動販賣機交易明細、上開桃園市民卡之個人資料並交易明細、證物領據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各1份等在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又上開桃園市民卡1張,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前開證物領據在卷可憑,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至犯罪所得即被告消費金額,請依法宣告沒收,倘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李允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鎮德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時間 金額 消費項目 備註 1 112年3月12日凌晨4時45分許 新臺幣(下同)25元 桃園機場第二航廈,購買黑松公司飲料自動販賣機飲料1罐 卷第53、61頁 2 112年3月12日上午6時34分許 29元 桃園機場第二航廈,購買黑松公司飲料自動販賣機飲料1罐 卷第53、61頁 3 112年3月13日上午6時43分許 0元 進出桃園機場第二航廈站 卷第61頁 4 112年3月13日上午7時29分許 25元 桃園機場第二航廈,購買黑松公司飲料自動販賣機飲料1罐 卷第57、61頁 5 112年3月14日晚間6時56分許 0元 進出桃園機場第二航廈站 卷第61頁 6 112年3月14日晚間7時18分許 0元 進出桃園機場第二航廈站 卷第61頁 7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9分許 0元 進出桃園機場第二航廈站 卷第61頁 8 112年3月22日晚間6時16分許 0元 進出桃園機場第二航廈站 卷第61頁 9 112年3月24日上午6時41分許 0元 進出桃園機場第二航廈站 卷第61頁 10 112年3月26日上午7時56分許 0元 進出桃園機場第二航廈站 卷第61頁 11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9分許 0元 進出桃園機場第二航廈站 卷第61頁 12 112年3月28日上午6時31分許 0元 進出桃園機場第二航廈站 卷第61頁 13 112年3月30日上午6時37分許 0元 進出桃園機場第二航廈站 卷第61頁 14 000年0月0日下午4時4分許 0元 進出桃園機場第二航廈站 卷第61頁 15 112年4月5日上午6時44分許 0元 進出桃園機場第二航廈站 卷第61頁 16 112年4月6日上午6時47分許 0元 進出桃園機場第二航廈站 卷第61頁 17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2分許 0元 進出桃園機場第二航廈站 卷第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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