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55號
原 告 許錫堆
被 告 朱明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8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