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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明方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應補充「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所載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12年4月8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有漏載如主文所示內容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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