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簡,326,20240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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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3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碧霞


沈玉珠


卓美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至14所示之物沒收。」

應更正為「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編號14及編號16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次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本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

又裁判除本法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亦定有明文。

是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依同一法理,應可類推參照上揭規定,由原審法院本於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沒收之記載,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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