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智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智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智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於民國112年3月1日送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2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89821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
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2月2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3年2月17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