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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018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 人 朱薏瑾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對於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執沒字第4981號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沒字第4981號執行案件中就沒收不法所得之執行指揮,就如附表所示部分犯罪所得部分,應予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影本所載。
二、本院之判斷:㈠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受刑人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沒字第4981號執行案件(下稱本案),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部分之犯罪所得執行沒收一節,有所不服而聲明異議,其聲明異議之對象,係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標的,在程序上與前揭規定並無不符,先予說明。
㈡經查: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業已返還與附表所示之各被害人一節,有如附表所示卷證出處可參。
就此部分受刑人既已返還犯罪所得,即不得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再予執行沒收。
檢察官於本案中在此範圍內仍為執行沒收之執行指揮,非無不當,應予撤銷。
三、據上論斷,檢察官本案執行指揮,應由本院撤銷如附表所示部分,由桃園地檢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匯出帳戶 匯款戶名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收款帳戶 收款人 卷證出處 1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黃梓瑞 111年8月10日16時38分 3,600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馬如祈 馬如祈警詢之供述(111偵51198卷一第167-169頁) 馬如祈之中華郵政帳戶儲金簿封面影本(111偵51198卷一第171頁) 中華郵政113年1月4日儲字第1130006184號函暨所附歷史交易明細(112聲3018第65-75頁) 2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黃梓瑞 111年8月4日 15時13分 7,200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周雅鳳 周雅鳳警詢之供述(111偵51198卷一第183-186頁) 周雅鳳之簡訊擷圖照片(111偵51198卷一第197頁) 中華郵政113年1月4日儲字第1130006184號函暨所附歷史交易明細(112聲3018第65-75頁) 3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黃梓瑞 111年8月10日16時23分 7,212元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李佳樺 李佳樺警詢之供述(111偵51198卷一第209-210頁) 中華郵政113年1月4日儲字第1130006184號函暨所附歷史交易明細(112聲3018第65-75頁) 4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黃聖喬 111年7月31日 4,050元 中國信託 000000000000 賴姵妏 賴姵妏警詢之供述(111偵51198卷一第265-266頁) 遠東商業銀行113年1月3日遠銀詢字第1130000020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112聲3018第59-63頁) 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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