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聲,3718,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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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7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沁宜 (原名劉怡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准許部分(即附表一、二部分)㈠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另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

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確定在案,此有相關判決書正本、判決書查詢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聲字卷)。

而附表一所示各該有期徒刑,附表一編號1至2、編號4至7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編號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紙在卷可憑(見聲字卷)。

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㈢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之罪(3月、3月),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18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

編號5至6之罪(6月判2次、4月判2次),經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699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附表二編號2至3之罪(2月判2次、3月),經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7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

編號6之罪(2月判3次),經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湖簡字第41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

編號12至13之罪(3月、4月),經本院110年度桃簡字第107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均已確定。

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

㈣爰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並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同時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均屬犯竊盜罪,由此反映受刑人反覆因難以控制自我而竊取他人財物,可知受刑人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所犯時間自107年8月19日(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罪)起至109年4月4日(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罪)止,密集且接近,顯見其並未因偵審程序而反躬自省,另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意見,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被告回復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55頁),及審酌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三、駁回部分(即附表三部分)㈠按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須以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

倘若先後犯甲、乙、丙三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祇能單獨執行,最高法院72年台非字第47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係以受刑人所犯數罪為基礎,如一罪受有二主刑之宣告(例如徒刑併科罰金之情形),當不能將該罪判決主文予以割裂,而就同一罪之徒刑與罰金刑,分別與不同罪名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司法院70年度廳刑一字第1104號研討意見亦同此旨)。

㈡經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三編號2(即附表一編號5之同一罪)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6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且與附表一所示罪刑,合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之情形,固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惟聲請人就該罪割裂同一罪之徒刑與罰金刑,將徒刑部分與附表一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執行刑,又將同一罪之罰金刑部分與附表三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揆諸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裁定之意旨,自不能將該罪判決主文予以割裂,而就同一罪之徒刑與罰金刑,分別與不同罪名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之聲請已有違誤。

㈢末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三編號2(即附表一編號5)所示罪刑部分,與附表一所示罪刑合乎數罪併罰要件,已如前述,故附表三編號2之罪(即附表一編號5),業已與附表一其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揆諸上開說明,自不能將該罪併科罰金之刑再予割裂,與附表三編號1之罪定執行刑;

縱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三編號1之罪(處罰金2,000元)一併與附表一所示之罪合併定執行刑,附表三編號1之罪之犯罪日期為108年8月9日,係在附表一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即108年2月23日之後,亦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附此敘明。

㈣綜上,本件聲請人就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罰金刑,聲請與附表三編號2(即附表一編號5)所示之併科罰金刑定其應執行刑,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附表一: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7月。
編號1、2,業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1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08.01.03 107.08.19 107.12.24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198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3038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25、2257、4194、4732、4993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8年度壢簡字第140號 108年度壢簡字第115號 108年度易字 第751、785號 判決日期 108.01.23 108.04.10 109.06.3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8年度壢簡字第140號 108年度壢簡字第115號 108年度易字 第751、78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02.23 108.07.25 109.08.14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758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826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415號 (桃園地檢109執助2887) 編號1、2業經本院108聲3183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4月, 共2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6月, 共2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08.01.10 107.08.17 107.12.04 108.01.05 108.01.02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同編號3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2426號、108年度偵字第3032、4122、4396、48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同編號3 109年度審簡字第699號 判決日期 109.06.30 109.09.3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同編號3 109年度審簡字第69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8.14 109.11.04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備 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416號 (桃園地檢109執助2886)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470號 編號5、6業經桃院109審簡699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7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08.02.18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0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 第37號 判決日期 108.03.05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8年度簡字 第3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4.13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436號
附表二: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2月, 共2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09.03.10 108.08.03 108.09.20 108.09.06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宜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53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323、324、32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宜蘭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 第362號 109年度易字第470號 判決日期 109.05.28 109.07.22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宜蘭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 第362號 109年度易字第47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7.03 109.08.26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備 註 宜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72號 編號2、3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464號 編號2、3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2月,共3罪,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09.04.01 109.01.16 109.02.07 109.02.28(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798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346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26、10591、125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 第622號 109年度易字 第560號 109年度湖簡字 第411號 判決日期 109.09.30 109.08.31 109.11.23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 第622號 109年度易字 第560號 109年度湖簡字 第41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9.30 109.10.05 110.01.05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622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00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472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2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09.01.03 109.04.04 109.02.19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558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056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9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 第857號 109年度桃簡字 第2666號 109年度桃簡字 第2490號 判決日期 109.12.18 110.03.05 110.05.25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9年度易字 第857號 109年度桃簡字 第2666號 109年度桃簡字 第249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1.28 110.04.13 110.06.29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727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850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149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編號12、13,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09.04.01 109.01.08 109.03.11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953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592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4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桃簡字 第137號 110年度桃簡字 第77號 110年度桃簡字 第1071號 判決日期 110.05.24 110.06.30 110.09.27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桃簡字 第137號 110年度桃簡字 第77號 110年度桃簡字 第107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6.29 110.08.03 110.10.26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605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832號 編號12、13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693號 編號12、13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 號 13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編號12、13,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09.03.11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同編號12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同編號12 判決日期 110.09.27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同編號12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10.26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備 註 編號12、13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693號 編號12、13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附表三: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2000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 2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08.08.09 108.01.02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717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2426號、108年度偵字第3032、4122、4396、48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524號 109年度審簡字 第699號 判決日期 108.12.10 109.09.30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524號 109年度審簡字 第69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1.13 109.11.04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 ╳ 備 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罰執字第16號 (乙○109執助835)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4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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