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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7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雷立安
受 刑 人 鄭宇哲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
故被告雖曾逃匿,但若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110年度台非字第17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受刑人鄭宇哲於民國112年11月7日遭緝獲歸案並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則其於本院裁定前即緝獲歸案,顯已非屬「逃匿中」之狀態,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又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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