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聲,3943,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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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9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文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268號;
112年度執字第15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文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文媛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而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者,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

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554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10日,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96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嗣經檢察官就上開罪刑與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依上開裁定意旨,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先予敘明。

㈡本件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時間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1年3月2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11年3月2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經函請受刑人就定刑表示意見,其回覆已知錯誤,患有精神疾病,已持續就醫治療中,僅靠勞保退休金生活等語,有調查意見回覆表附卷可佐。

爰審酌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其犯罪情節、罪質、時間間隔,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9月16日 109年7月4日 109年7月1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28984、30114、34694、34698、34978號、110年度偵字第1757、169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28984、30114、34694、34698、34978號、110年度偵字第1757、169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28984、30114、34694、34698、34978號、110年度偵字第1757、1693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807、808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807、808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807、80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0日 111年1月20日 111年1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2日 備註 編號1至6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54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10日,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966號裁定抗告駁回(已執畢)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8月14日 109年8月17日 110年12月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28984、30114、34694、34698、34978號、110年度偵字第1757、169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28984、30114、34694、34698、34978號、110年度偵字第1757、169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669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807、808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807、808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65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月20日 111年1月20日 111年8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1年3月2日 111年3月2日 111年10月5日 備註 編號1至6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54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10日,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966號裁定抗告駁回(已執畢)
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196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283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7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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