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聲,4053,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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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0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其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其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其諺因犯洗錢防制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此亦有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裁定意旨足資參酌;

又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復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得以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劉其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本院復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5月30日,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係於上開判決確定日期之前,符合併合處罰之規定。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附卷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3352號卷第5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幫助洗錢罪案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雖非高,然犯罪時間相距甚近,暨其所犯各罪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情狀,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上開解釋意旨,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部分,固已執行完畢,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惟參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已執行部分因不能重複執行,而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之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

又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罪僅2罪,本院裁量之空間甚為有限,故認無另使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幫助洗錢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18日 111年10月7日至同年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322號起訴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684號、第2685號、第2686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6242號、第17402號移送併辦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交簡字第33號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181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7日 112年9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交簡字第33號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18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30日 112年11月1日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3174號,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9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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