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訴緝,123,2024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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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緝字第123號
被 告 TRINH DUY HA(中文姓名:鄭維河)



原居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1樓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裁定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INH DUY HA自民國113年2月21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TRINH DUY HA(中文姓名:鄭維河,下稱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坦承本件大部分犯行,且有同案被告DANG VAN HOA(中文姓名鄧文和)、阮玉貞之供述、證人阮月香之證述、監視器錄影光碟與翻拍照片、勘驗筆錄可佐,犯罪嫌疑重大,為逃逸之外籍移工,且逃匿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又自陳無固定之住居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起執行羈押。

茲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上開羈押原因仍未消滅,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茲裁定被告自113年2月21日起,羈押期間延長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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