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訴,1267,2024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耀弘



選任辯護人 陳鵬一律師(法扶律師)
具 保 人 陳怡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1年6月24日繳納後釋放被告。

茲因被告、具保人經本院合法傳喚,並告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嗣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被告未果,有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件在卷可佐,是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且亦無關押於監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

從而,被告現所在不明,業已逃匿。

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