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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盛
選任辯護人 潘俊希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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