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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彥价
被告游瑞華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男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林其玄
法官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欣怡
中華民國113 年6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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