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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崧瑀
何元安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1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黃崧瑀、何元安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黃崧瑀、何元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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