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YUEN WEI LIANG
選任辯護人 王仕為律師
楊文瑞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UEN WEI LIANG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貳月壹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YUEN WEI LIANG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訊問後,認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所涉罪嫌為最輕本刑為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高度逃亡之風險,故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爰裁定自該日起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1月24日提訊被告後:被告就被訴事實坦承不諱,並有本案卷內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可佐,堪認其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
又本院審酌被告係第一次來台,國內並無固定居住處所,且其所犯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將來面對之刑期非短,足信被告於重責加身之情形下,有為規避後續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而逃亡之高度動機及可能,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
另本案雖經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於113年2月26日宣判,惟本案經宣判後尚非立即確定,仍有保全審判進行或刑之執行之必要,復綜合衡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以命具保、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仍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執行之遂行。
(三)綜上所論,本案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事由,是為確保將來訴訟、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應認現階段維持羈押之處分尚屬適當且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3年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