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重訴,76,20240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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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奎詰




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律師
郭芸言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奎詰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伍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羈押之目的在於保全刑事追訴、審判、執行程序及證據,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

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應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

二、被告王奎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又本案犯罪情節之行為態樣對國家治安、社會秩序危害非輕,衡酌上開秩序維護及司法權行使之公益,顯然優於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112年12月4日起羈押3月,並於113年3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迄今仍羈押在案。

三、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意見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衡諸趨吉避凶為人之常情,被告逃亡以規避後續可能之審判及執行程序之可能性自屬較高,有相當理由認為其等有逃亡之虞,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本件羈押原因事由仍存在。

又本案被告已提起上訴,尚未審理終結,亦須確保被告後續到庭接受審判及案件確定後之執行。

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為確保後續訴訟程序及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尚無從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羈押,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爰依刑事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113年5月4日起對被告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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