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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附民原告 林秀娟
告訴代理人 鄧智勇律師
附民被告 歐志忠
邱柏昇
大桃園搬家貨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歐志忠
附民被告 李佳暐
益全起重行即張文鶯
昇全起重行即李汪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相關連刑事案號:112年度易第5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高健祐 法 官 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瀅
第一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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