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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2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子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329號、112年度偵字第14153號、112年度偵字第16058號、112年度偵字第16189號、112年度偵字第19309號、112年度偵字第22343號、112年度偵字第26898號、112年度偵字第2694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1756號、112年度偵字第32487號、112年度偵字第42967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子興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子興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8月9日前某日,將其所申立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及其所申辦之預付卡門號,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使用,並依該集團成員指示設定約定轉帳之帳號。
嗣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二所示之人,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二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後,旋即為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一空。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子興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二「證據出處」欄所示之書證,及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登入資料、異動資料、開戶暨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見本院金訴卷第105至137頁)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經查,被告林子興基於幫助之意思,將其申辦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所申辦之預付卡,均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並依該集團成員指示設定約定轉帳之帳號,容任該集團成員用以作為收取、轉出詐欺取財贓款之帳戶所用,並以此輾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以洗錢,顯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且所為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他人之行為,屬該等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並設定約定轉帳帳戶之行為,侵害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且係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被告本案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規定,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上述犯行自白認罪,依上開規定,應予減輕其刑。
被告既係基於幫助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㈣檢察官移送併辦事實與起訴事實為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㈤爰審酌被告任意提供本案帳戶予他人使用,又設定約定轉帳帳戶,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大額贓款得以迅速匯出,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併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但尚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等之犯後態度,暨被告之本案帳戶作為洗錢及收取詐欺贓款之人頭帳戶,匯入匯出之金額甚鉅,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失數額非輕;
另考量被告前有詐欺、竊盜、搶奪及贓物等財產犯罪前科紀錄,素行非佳,及其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職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本案不諭知沒收之說明:查卷內尚乏證據可認被告為本案犯行因此獲有報酬,尚無從認被告因本案犯行有何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又告訴人及被害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已經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出,顯非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其就所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亦不另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就所提領全部金額諭知沒收、追徵。
被告雖提供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供幫助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惟因本案帳戶均已列為警示帳戶而無再遭不法利用之虞,提款卡、存摺、門號本身價值低廉,亦得掛失後申請補發,具有高度可替代性,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金融帳戶 所有人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子興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民國)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證據出處 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案號 1 張夙娟 於111年8月9日某時許使用手機瀏覽投資廣告,點選後連結至LINE暱稱「阮慕驊老師」,其提供股票操盤資訊、推薦下載手機APP『明景資本』,再由其助理LINE暱稱『Rita「許靜怡」』協助教學,後APP中的客服人員LINE暱稱「Rosalind」提供銀行帳號誆稱要匯款才能在APP中買賣股票,致張夙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10月3日 上午11時1分許 200萬元 ⒈告訴人張夙娟111年10月11日警詢(112年偵字13329號,第23至24頁) ⒉告訴人張夙娟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偵字13329號,第33至36頁、第51、91至93頁) ⒊告訴人張夙娟提供之合作金庫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對話紀錄、匯款紀錄(112年偵字13329號,第77至89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22348號函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IP位置(112年偵字42967號,第45至139頁) 112年度偵字第13329、14153、16058、16189、19309、22343、26898、26949號起訴書 2 張正奇(未提告) 於111年7月某時許,接獲三個通訊軟體LINE詐騙帳號(ID不詳)與張正奇聯繫,並慫恿張正奇至PROTOSS網站(網址:http://protossmkt.com),誆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張正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000年00月0日 下午1時44分許 50萬元 ⒈被害人張正奇111年10月29日警詢(112年偵字14153號,第53至57頁) ⒉被害人張正奇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偵字14153號,第79至81頁、第101、121、161至165頁) ⒊被害人張正奇提供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112年偵字14153號,第65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22348號函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IP位置(112年偵字42967號,第45至139頁) 112年度偵字第13329、14153、16058、16189、19309、22343、26898、26949號起訴書 3 王新丁 於111年9月22日某時許使用手機瀏覽投資廣告,點選後連結至LINE暱稱「阮慕驊老師」,其提供股票操盤資訊、推薦下載手機APP『明景資本』,再由其助理LINE暱稱「郭伊雯Even」協助教學,誆稱若要在平台儲值,請點選APP中的「聯繫客服」,點選後另有LINE暱稱「Rosalind」的客服提供銀行帳號,致王新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52分許 300萬元 ⒈告訴人王新丁111年10月9日警詢(112年偵字16058號卷一,第79至80頁) ⒉告訴人王新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偵字16058號卷一,第81至85頁、第113至115頁) ⒊告訴人王新丁提供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對話紀錄(112年偵字16058號卷一,第111頁、第119至199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22348號函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IP位置(112年偵字42967號,第45至139頁) 112年度偵字第13329、14153、16058、16189、19309、22343、26898、26949號起訴書 4 楊智傑(未提告) 於111年9月1日使用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一名女網友(名稱不詳)聊天,對方介紹投資老師「暖神凱哥」予楊智傑,並談論投資股票之事,誆稱會幫忙操作購買股票且會高獲利,致楊智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000年0月00日 下午3時44分許 20萬元 ⒈被害人楊智傑111年10月18日警詢(112年偵字16058號卷二,第11至13頁) ⒉被害人楊智傑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偵字16058號卷二,第15至23頁) ⒊被害人楊智傑提供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對話紀錄(112年偵字16058號卷二,第25至31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22348號函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IP位置(112年偵字42967號,第45至139頁) 112年度偵字第13329、14153、16058、16189、19309、22343、26898、26949號起訴書 5 曾榮金(未提告) 於111年9月8日某時許在手機訊息瀏覽投資股票廣告,便加入LINE暱稱為「黃豐凱」之人為好友,「黃豐凱」要求曾榮金加入LINE「股海如潮」實戰班的群組,並加其助理「楊欣妍」為好友,隨著其二人之鼓吹,致曾榮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27分許 10萬元 ⒈被害人曾榮金111年10月13日警詢(112年偵字16058號卷二,第41至42頁) ⒉被害人曾榮金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2年偵字16058號卷二,第39頁、43至53頁) ⒊被害人曾榮金提供之彰化銀行匯匯款紀錄、對話紀錄(112年偵字16058號卷二,第77至86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22348號函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IP位置(112年偵字42967號,第45至139頁) 112年度偵字第13329、14153、16058、16189、19309、22343、26898、26949號起訴書 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31分許 10萬元 6 陳品君 於111年8月某時許在臉書上看到「阮慕驊」的投資廣告,故加入LINE暱稱「阮慕驊」之人為好友,其將陳品君加入「以財發身(09班)」、「以財發身機構席位(26班)」之群組,且由助理LINE暱稱「助理舒嫻AMY」解釋投資操作及標的資訊,再提供網站「FENGHUA」,並依照指示輸入,致陳品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9月30日 上午10時49分許 35萬元 ⒈告訴人陳品君111年12月8日警詢(112年偵字16189號,第9至13頁) ⒉告訴人陳品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偵字16189號,第27至28頁) ⒊告訴人陳品君提供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詐騙網頁截圖(112年偵字16058號卷二,第15至17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22348號函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IP位置(112年偵字42967號,第45至139頁) 112年度偵字第13329、14153、16058、16189、19309、22343、26898、26949號起訴書 7 吳旦 於111年9月18日某時許加入LINE暱稱「阮慕驊」之人,據其可以診斷股票,後再加入阮老師(慕驊核心圑隊)群組、網站平台「明景資本」,由助理小雯協助進入明景資本開戶,設立個人資料等,並依照指示輸入,致吳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10月5日 上午9時44分許 200萬元 ⒈告訴人吳旦111年11月2日、8日警詢(112年偵字19309號,第17至23頁、第25至27頁) ⒉告訴人吳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偵字19309號,第77至79頁、第91至95頁、第163至165頁) ⒊告訴人吳旦提供之元大銀行交易明細、匯款紀錄、對話紀錄(112年偵字19309號,第29至75頁、第155至161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22348號函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IP位置(112年偵字42967號,第45至139頁) 112年度偵字第13329、14153、16058、16189、19309、22343、26898、26949號起訴書 111年10月5日 上午9時45分許 80萬元 8 吳樹芳 於111年09月某時許在臉書瀏覽投資訊息,後詐欺集團LINE暱稱「黃豐凱」,加入吳樹芳為好友,後又介紹其助理LINE暱稱「楊欣妍」,告知如何投資,並提供投資網站、註冊帳號 ,後又再提供投資客服LINE暱稱「Blanche」,匯款相關帳號都由客服中心提供,致吳樹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9月30日 上午10時16分許 40萬元 ⒈告訴人吳樹芳111年11月25日警詢(112年偵字22343號,第29至31頁) ⒉告訴人吳樹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偵字22343號,第33至37頁、第49至51頁) ⒊告訴人吳樹芳提供之星展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對話紀錄(112年偵字19309號,第39頁、第43至48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22348號函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IP位置(112年偵字42967號,第45至139頁) 112年度偵字第13329、14153、16058、16189、19309、22343、26898、26949號起訴書 111年10月6日 上午10時19分許 80萬元 9 傅瑋瑮 於111年8月14日某時許在手機通訊軟體LINE好友推薦出現暱稱「阮慕驊」之人,便主動加為好友,後透過「阮慕驊」介紹加入其助理LINE暱稱「琳琳呀~」,後續依照其二人之指示於投資軟體「豐華證券」內進行入金及交易,致傅瑋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10月4日 上午12時36分許 40萬元 ⒈告訴人傅瑋瑮112年2月3日警詢(112年偵字26898號,第13至15頁) ⒉告訴人傅瑋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偵字26898號,第17至18頁、第33頁) ⒊告訴人傅瑋瑮提供之匯款紀錄、對話紀錄(112年偵字26898號,第19至32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22348號函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IP位置(112年偵字42967號,第45至139頁) 112年度偵字第13329、14153、16058、16189、19309、22343、26898、26949號起訴書 10 陳慈晴(未提告) 於111年8月14日某時許瀏覽「小資族翻身」網頁訊息 ,點選後連結至「劉國濤」老師的LINE,並邀請陳慈晴加入群組,後其助理LINE暱稱「賴詩琪」與陳慈晴聯繫,並傳送股票投資網頁【香港豐華證券—http://fenghuacap.com/】依指示申請帳號,利用ATM轉帳及臨櫃匯款至指定的帳戶後,再由客服人員進入網站錢包內儲值,操作買賣股票,致陳慈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10月4日 上午11時27分許 15萬元 ⒈被害人陳慈晴111年10月31日警詢(112年偵字26949號,第7至8頁) ⒉被害人陳慈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偵字26949號,第37至41頁) ⒊被害人陳慈晴提供之對話紀錄對話紀錄(112年偵字26949號,第51至68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22348號函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IP位置(112年偵字42967號,第45至139頁) 112年度偵字第13329、14153、16058、16189、19309、22343、26898、26949號起訴書 11 廖彩伶 於111年9月某時許,接獲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豐凱」之人,佯裝某投資專家,以電話向廖彩伶誆稱:倘依指示匯款投資法人專案,可獲得報酬等語,致廖彩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000年00月0日 下午2時11分許 80萬元 ⒈告訴人廖彩伶111年11月26日警詢(112年偵字32487號,第21至27頁) ⒉告訴人廖彩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偵字32487號,第29至30頁、第37、65至66頁) ⒊告訴人廖彩伶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112年偵字32487號,第52頁、第62至63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22348號函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IP位置(112年偵字42967號,第45至139頁) 112年度偵字第31756、32487、429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2 吳政勲 於111年8月7日某時許,接獲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鴻晟」之人,向吳政勲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致吳政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111年9月30日 上午10時42分許 24萬元 ⒈告訴人吳政勲111年10月19日警詢(112年偵字31756號,第69至71頁) ⒉告訴人吳政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2年偵字31756號,第73至75頁、第81頁) ⒊告訴人吳政勲提供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112年偵字31756號,第86至91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22348號函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IP位置(112年偵字42967號,第45至139頁) 112年度偵字第31756、32487、429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3 張惠蘭 於111年10月5日上午11時許,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圑成員,佯裝某投資專家,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惠蘭誆稱:可跟著老師操作台股投資獲利等語,使張惠蘭誤信為真,致張惠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款項於右列帳戶中。
000年00月0日 下午3時48分許 36萬8千元 ⒈告訴人張惠蘭111年11月10日警詢(112年偵字42967號,第15至18頁) ⒉告訴人張惠蘭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偵字42967號,第141至147頁) ⒊告訴人張惠蘭提供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匯款紀錄、對話紀錄(112年偵字42967號,第21頁、第25至39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22348號函暨開戶資料、交易明細、IP位置(112年偵字42967號,第45至139頁) 112年度偵字第31756、32487、4296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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