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金訴,1025,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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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0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楚伊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廖志剛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2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楚伊與「翁治豪」、「蘇宏毅」(所涉犯嫌,均另行偵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吳楚伊於民國000年0月間,以暱稱「5chu1」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發布內容為:「有缺錢的想賺外快的小夥伴可以來密我 月給7000起跳!! 有國泰中信台新的帳戶就可以了 至少可以領3-6月...不會有法律責任!!」之限時動態,向林亭安(所涉犯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5194、5195、5196號提起公訴)收取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亭安永豐銀行帳戶),並將林亭安名下永豐銀行帳戶資料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復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第一層帳戶內之詐欺款項,輾轉匯至林亭安名下永豐銀行帳戶(第二層帳戶),以此方式與詐欺集團共同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該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

因認被告吳楚伊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一般洗錢、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述被告吳楚伊上網徵求林亭安永豐銀行帳戶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於112年金訴字第913號、第1370號刑事判決認定犯幫助洗錢罪(下稱前案)。

而同一事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7月18日以112年度偵字第25011號、第25330號追加起訴繫屬於本院。

而本案檢察官以同一犯罪事實(即被告吳楚伊向林亭安徵求永豐銀行帳戶予詐欺集團之事實),再向本院對被告吳楚伊追加起訴,且於112年8月31日始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之收文戳可考,本院審酌本案與前案間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因被告吳楚伊的單一幫助詐欺集團徵求林亭安永豐銀行帳戶的行為,導致前案與本案有不同被害人匯款至同一金融帳戶,而侵害不同法益,故被告吳楚伊此部分犯行應論想像競合犯),核屬同一案件,檢察官就同一案件重複起訴,且本案繫屬在後,揆諸上開說明,本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蔣彥威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第一層人頭帳戶 轉匯入第二層帳戶時間 轉入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第二層人頭帳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案號 1 告訴人 吳俊良 假投資 110年8月5日 16時54分許 5萬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何金龍,所涉詐欺等罪嫌部分,業經報告機關移送管轄地方檢察署偵辦) 110年8月5日 16時56分許 13萬5021元 林亭安名下永豐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4919號 110年8月5日 17時1分許 5萬元 110年8月5日 17時3分許 5萬3元 110年8月5日 17時15分許 5萬元 110年8月5日 17時18分許 5萬5元 110年8月5日 17時19分許 1萬5000元 110年8月5日 17時24分許 1萬5000元 2 被害人 黃義仁 假投資 110年8月4日 23時44分許 2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思妤,所涉詐欺等罪嫌部分,另行移送法院併辦) 110年8月4日 23時46分許 3萬5元 111年度偵字第24317號 3 告訴人 盧宣含 假投資 110年8月11日 9時46分許 5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張家豪,所涉詐欺等罪嫌部分,另行移送法院併辦) 110年8月11日 9時52分許 5萬16元 111年度偵字第30008號 4 告訴人 江士家 假投資 110年8月6日 22時14分許 3萬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宗翰,所涉詐欺等罪嫌部分,業經報告機關移送管轄地方檢察署偵辦) 110年8月6日 22時16分許 3萬55元 111年度偵字第36667號 5 告訴人 陳冠宇 假投資 110年8月7日 23時29分許 9000元 110年8月7日 23時35分許 9055元 111年度偵字第50066號 6 被害人 張文龍 假投資 110年8月6日13時3分許 3萬元 110年8月6日13時34分許 19萬5011元 111年度偵字第54946號 110年8月6日16時37分許 3萬元 110年8月6日16時53分 3萬3019元 7 告訴人許文松 假投資 110年8月6日14時55分許 30萬元 110年8月6日14時56分許 3萬12元 111年度偵字第61173號 110年8月6日14時56分許 26萬9819元 8 被害人 王邦珉 假投資 110年8月7日21時53分許 5萬元 110年8月7日21時55分許 6萬5021元 112年度偵字第891號 110年8月2日18時57分許 3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詹徫捷,所涉詐欺等罪嫌部分,業經報告機關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辦) 110年8月2日18時59分許 8萬1002元 110年8月2日19時2分許 3萬元 110年8月2日19時6分許 5萬2元 110年8月2日19時5分許 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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