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2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霆(原名羅文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463、14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霆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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