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金訴,1314,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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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3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勇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勇德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勇德明知金融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且任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而無特別之窒礙,若有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辦金融帳戶,反要求他人提領金融領帳戶內不明匯入款項並交付,衡情當能預見該人之目的,顯意在避免遭人以調閱申辦人資料之方式循線查得真實身分,故以該金融帳戶所為款項存提之舉,恐係事涉不法犯罪行為,且可經由款項轉交之過程,隱藏犯罪所得之去向,製造金流斷點,仍與真實年籍不詳綽號「OPEN」之成年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OPEN」或其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民國111年6月23日某時許,自稱王老師透過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善文,佯稱至手機軟體簡街資本投資穩賺不賠並保證獲利等語,致李善文陷於錯誤,而於111年7月15日10時4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劉哲瑋(所涉詐欺等案件,另由警方偵辦中)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劉哲瑋帳戶),再由「OPEN」或其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1年7月15日10時9分許,將包含李善文上開3萬元之76萬9,800元轉匯至呂勇德設立勇旭實業有限公司所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勇旭實業帳戶),復由呂勇德依照「OPEN」或其詐欺集團所屬成員之指示,於111年7月15日14時50分許,持玉山銀行勇旭實業帳戶之存摺、印章,臨櫃提領包括上開3萬元在內之132萬元,旋即在不詳時地,將該132萬元交付予「OPEN」或其詐欺集團所屬成員,而掩飾詐欺取財所得之去向。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

三、公訴事證及被告主張: ㈠檢察官認被告涉有上開犯嫌,是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李善文於警詢之指訴、報案紀錄、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影本、台新銀行劉哲瑋帳戶及玉山銀行勇旭實業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為其主要論據。

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收取本案款項,並將等值之泰達幣提交予暱稱為「湯姆」之人一節(見本院金訴卷第100-101、143頁),惟堅詞否認有何洗錢及詐欺取財罪嫌,辯稱:買家都是由臉書網路跟我聯繫要購買,對話後他們會說要買的數量多少,問我泰達幣我這邊賣出的價格是多少,我會告訴他們請他們不要用不明來源的資金跟我購買,請他們提供買家的證件及本人照片一起拍照給我,他們匯款進來後,我就會把當時報價的泰達幣打到他們的帳號;

比如1:30,我去跟其他賣家買1:29,我可以賺取中間的差價;

本案我有實際將匯款進來的76萬9,800元去購買泰達幣;

當時我帳戶的泰達幣足夠,我就不會去買,後來是因為一直有警方來詢問我本件泰達幣交易的案件,所以我之後就沒有從事,我有的資料都已經提供給警方,我有的案件已經被不起訴,至於本案的資料就沒有留存;

因為「湯姆」曾經有跟我買過,所以已經買過的買家就不會再叫他留個人資料,像之前劉哲瑋有向我購買泰達幣,我就有留他的資料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100-101頁)。

四、經查:㈠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3日某時許,自稱王老師,與告訴人李善文聯繫,佯稱可教導投資股票,並保證可投資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告訴人受騙後,於111年7月15日10時4分許,匯款3萬元至台新銀行劉哲瑋帳戶,再由上開台新銀行劉哲瑋帳戶包含上開3萬元之76萬9,800元至玉山銀行勇旭實業帳戶乙情,有如附表編號1「證據出處」所示之證據資料可資佐憑,是以上開事實即堪認定。

㈡暱稱「湯姆」向被告詢問USDT匯率,經被告表示匯率為29.6後,即向被告表示欲購買76萬9,800元數量之USDT,被告則張貼含有「切勿以不法資金買賣交易」之警語文字,「湯姆」便以台新銀行劉哲瑋帳戶匯款至玉山銀行勇旭實業帳戶,被告遂將26006.7USDT(76萬9,800元)售予「湯姆」,此有台新銀行劉哲瑋帳戶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勇旭實業帳戶交易明細「湯姆」與被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附卷可稽(見偵卷第174、185、269-271頁),堪信被告辯稱其自持用之玉山銀行勇旭實業帳戶收取76萬9800元後,便將等值之USDT售予「湯姆」等詞,係屬有據。

㈢觀諸被告提供其與USDT買家之對話紀錄(見本院金訴卷第107-115頁,偵17089卷第269-277頁,偵45052卷第81-95頁,偵12066卷第23-27頁),可見被告要求買家提供身分證照片、手持證件照及存摺封面照片,並張貼含有「切勿以不法資金買賣交易」之警語文字,足見被告與USDT買家交易前,確有詳加確認買家之真實身分,並一再要求勿以不法資金購買USDT,並未見被告存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僥倖心態。

又參以劉哲瑋涉犯詐欺取財等案件,現經通緝中,此有劉哲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金訴卷第49-59頁),則本案實無從排除被告係因遭受詐欺集團以多角詐欺方式,將贓款向其購入USDT之可能性。

故而,尚難認被告上開所為,其主觀上確有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

㈣至被告於附表編號3至6所示交易USDT部分,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066、13164、17312、26735號,以被告係屬不知情而淪為詐欺集團之洗錢工具為由,而為不起訴處分,此經本院調卷確認屬實,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本案被告確實可能遭受詐欺集團詐欺,而成為洗錢工具,因而收受款項並出售USDT,依檢察官提出之事證,尚不足以使本院確信被告主觀上對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結果有所認知,而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揆諸首揭說明,被告犯罪即屬不能證明,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六、退併辦部分:本案起訴部分既經本院判決無罪,附表編號2所示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即無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耀賢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入第一層帳戶之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第二層帳戶之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證據出處 偵查案號 1 李善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3日某時許,自稱王老師,與李善文聯繫,佯稱可教導投資股票,並保證可投資獲利、穩賺不賠等語。
於111年7月15日10時4分許,匯款3萬元至另案被告劉哲瑋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於111年7月15日10時9分許,由上揭第一層台新帳戶匯款包含上開3萬元之76萬9,800元至被告呂勇德設立勇旭實業有限公司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告訴人李善文之警詢筆錄(偵字第17089號卷第27頁至第28頁)。
2.李善文華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偵字第17089號卷第33頁至第37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7089號卷第41、46、49、52、55-56、60、63-64、66、68、71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28631號函、劉哲瑋台新銀行帳號基本資料、劉哲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17089號卷第167-175頁)。
5.勇旭實業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勇旭實業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17089號卷第181-187頁)。
112年度偵字第17089號起訴書 2 林李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5日前某時許,自稱「陳詩婷」,與林李枝聯繫,佯稱可教導投資股票,並保證可投資獲利、穩賺不賠等語。
於111年8月5日9時34分許,匯款10萬元至另案被告莊偉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下稱中信帳戶)。
於111年8月5日10時37分許,由上揭第一層中信帳戶匯款包含上開10萬元之70萬元至被告呂勇德設立勇旭實業有限公司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 1.告訴人林李枝警詢筆錄(偵字第45052號卷第23-24頁)。
2.玉山銀行玉山個(集)字第1120010867號函暨用戶資料、存款明細(偵字第45052號卷第17-21頁)。
3.苗栗縣警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苗栗縣政府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45052號卷第25-27頁)。
4.告訴人林李枝匯款明細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偵字第45052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
5.勇旭實業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勇旭實業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45052號卷第39-43頁)。
112年度偵字第4505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3 周友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13時許,冒稱周友義姪子李柏毅,與周友義聯繫,佯稱借錢、投資股票等語。
於111年5月17日10時15分許,匯款200萬元至另案被告俞家豐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下稱永豐帳戶)。
於111年5月17日11時11分許,由上揭第一層永豐帳戶匯款100萬元至被告呂勇德設立勇旭實業有限公司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下稱玉山信託帳戶)。
1.告訴人周友義警詢筆錄(偵字第12066號卷第57-59頁)。
2.永豐銀行回覆函暨附件及俞家豐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2066號卷第41-48頁)。
3.勇旭實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勇旭實業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勇旭實業有限公司帳戶明細資料(偵字第12066號卷第32-39頁)。
4.永豐銀行回覆函、永豐銀行附件及俞家豐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2066號卷第41-48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12066號卷第61-69頁)。
6.被害人即告訴人周友義提供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截圖(偵字第12066號卷第75頁)。
112年度偵字第12066、13164、17312號不起訴處分書 4 王雅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前某時許,以LINE帳號dzq6188,與王雅芳聯繫,佯稱介紹投資博弈網站並指示匯款至客服指定帳戶等語。
於111年6月20日13時45分許,匯款30萬元至另案被告賴禹丞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下稱賴禹丞中信帳戶)。
於111年6月20日14時許,由上揭第一層中信帳戶匯30萬元至被告呂勇德設立勇旭實業有限公司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 1.告訴人王雅芳警詢筆錄(偵字第13164號卷第45-46頁)。
2.告訴人王雅芳匯款紀錄(偵字第13164號卷第9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函、勇旭實業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勇旭實業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13164號卷第31-39頁)。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3164號卷第49-63頁)。
5.告訴人王雅芳提供之匯款回條聯、交易明細、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偵字第13164號卷第65-73頁)。
6.告訴人王雅芳提供之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截圖(偵字第13164號卷第75-77)。
5 黃子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某時許,自稱「黃惠敏」,與黃子澐聯繫,佯稱介紹投資網站並教導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
於111年8月5日10時23分許,匯款3萬元至另案被告莊偉哲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下稱中信帳戶)。
於111年8月5日10時37分許,由上揭第一層中信帳戶匯款包含上開3萬元之70至被告呂勇德設立勇旭實業有限公司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 1.告訴人黃子澐警詢筆錄(偵字第17312號卷第17-20頁)。
2.黃子澐被害及金流列表(偵字第17312號卷第7頁至第9頁)。
3.中信銀行回覆函、中信銀行附件及莊偉哲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17312號卷第21-57頁)。
4.勇旭實業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勇旭實業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17312號卷第65-70頁)。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17312號卷第89、102-113頁)。
6 陳昶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中旬某時許,自稱「惠美」,與陳昶成聯繫,佯稱介紹投資網站並教導匯款至指定帳戶等語。
於111年8月8日10時38分許,匯款50萬元至另案被告朱祥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下稱中信帳戶)。
於111年8月8日11時6分許,由上揭第一層中信帳戶匯款包含上開50萬元之85萬7,000元至被告呂勇德設立勇旭實業有限公司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 1.告訴人陳昶成警詢筆錄(偵字第26735號卷第25-26頁)。
2.告訴人陳昶成提供與詐騙集團對話截圖(偵字第26735號卷第27-2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6735號卷第31-33頁)。
4.陳昶成永豐銀行匯款申請單(偵字第26735號卷第35頁)。
5.第一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回覆函、第一銀行附件及朱祥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偵字第26735號卷第37-42頁)。
6.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函、勇旭實業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勇旭實業有限公司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6735號卷第47-54頁)。
7.呂勇德臨櫃提款監視器截圖畫面(偵字第26735號卷第55頁至第56頁)。
112年度偵字第26735號不起訴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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