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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聖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檢察官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7219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
第13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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