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金訴,1453,2024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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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4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桂榮



上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7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桂榮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雋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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