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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鴻政
林雨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352號),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雋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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