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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忻桐(原名黃勤晴)
沈富揚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第16法庭進行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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