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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212號
原 告 張博淳
被 告 余兆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6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有關被告余兆平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余兆平被訴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665號刑事判決為免訴諭知,且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亦未聲請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據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予以駁回。
又原告向同案被告楊智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附民字第1212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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