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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92號
原 告 呂庭儀
被 告 黃敬德
上列原告因被告家暴傷害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39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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