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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77號
附民原告 鄭崇清 年籍與住址詳卷
黃清河 年籍與住址詳卷
送達代收人 陳宥靜
附民被告 黃琮翔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112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琮翔被訴竊佔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以112年度易字第1112號判決諭知無罪,因原告已在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中載明倘為無罪諭知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乙旨,爰依上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又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未如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須由合議庭裁定,故本件應依所附之刑事訴訟審判組織,由獨任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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