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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25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090號
原 告 張致嘉
張婉茹
被 告 王祐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5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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