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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鐛鋒
上列聲請人因肇事遺棄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鐛鋒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古御詩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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