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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蔡傳祥
被 告 盧秀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8號(原審理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46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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