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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陳薈蓮
居桃園市○○區○○街0段00巷00號0樓 被 告 王群凱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號(改分前案號為112年度交訴字第101號)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曾煒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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