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侵訴,64,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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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侵訴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E000-A111193B(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選任辯護人 王中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E000-A111193B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E000-A111193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男)為AE000-A111193(民國0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之繼祖父,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被告明知A女之年紀未滿14歲,竟分別於下列犯行:

(一)於111年過年期間(即111年1月29日至2月6日間),被告駕駛車輛搭載A女、A女表妹前往高雄途中,竟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在上開車內,以手深入A女衣服內撫摸其胸部,嗣A女向被告反應不喜歡這樣,被告即罷手,以此方式違反A女意願,對A女為強制猥褻行為1次。

(二)於111年2月28日16時許,被告駕駛車輛搭載A女從○○○○漁港返回○○途中,竟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於上開車內,以手深入A女衣服內撫摸其胸部,嗣A女向被告反應不要摸,被告即罷手,以此方式違反A女意願,對A女為強制猥褻行為1次。

(三)又於111年3月13日18時許,A女之阿姨駕駛車輛搭載A女、被告等人從○○動物園返回○○途中,被告竟基於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意,以手撫摸A女胸部及隔著內褲撫摸A女下體,嗣A女即將身體往旁邊移動表示拒絕,被告始罷手,以此方式違反A女意願,對A女為強制猥褻行為1次。

(四)嗣因A女於111年4月1日經A女班導師播放性別影片時,A女偶然提及上情,A女老師乃依程序通報,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均涉犯刑法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

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復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且告訴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是告訴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

從而,告訴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705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證人A女、A女老師之證述、A女就讀學校之輔導紀錄概要表、訪談紀錄、通報事件告知單、A女之母提供之錄音檔光碟及錄音譯文等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雖不否認有分別於公訴意旨一、(一)至(三)所示時、地,與A女出遊之情,惟堅詞否認有何強制猥褻之犯行,辯稱:是A女叫我幫她按摩,都是A女主動來找我的,但我沒有對A女為猥褻之行為等語;

其辯護人為其辯以:本案僅有告訴人之證詞,並無其他直接證據得以證明被告有任何猥褻事實,而告訴人就猥褻事實的重要爭點,包含時間、位置以及事發之經過,前後均有說法不一之情形,因被告於一般日常生活中,會有揹A女以及與A女互動之行為,A女明顯誤認被告之行為係違法之猥褻行為等語。

經查:

(一)觀諸證人A女之歷次證述如下: 1、於警詢時證稱:我今年9歲,因為外公對我性騷擾,所以來作筆錄,媽媽有陪我來,社工陳○○在現場陪我製作筆錄。

第1次是111年2月28日外公開車載我去○○漁港,回○○的路上,大概傍晚4或5點的時候,外公開車等紅綠燈的時候手伸進我的衣服用手揉我的胸部,那時候可能已經在○○了,我有跟外公說不要這樣,他就停止動作了,之後還有發生一次。

第2次是111年3月13日大概傍晚的時候(詳細時間不知道),小阿姨開車載我還有其他家人要從○○○○動物園去餐廳幫外婆過生日,我和外公坐在後座,外公用手伸進我的衣服揉我的胸部,因為旁邊有其他家人,我因為害怕就沒有說什麼,我希望他受到懲罰等語(見偵字卷第11頁至第13頁)。

2、於111年6月29日偵訊時證稱:我現在是唸國小三年級要升四年級,在警察局有說外公對我性騷擾,性騷擾就是讓別人不舒服,像摸人家胸部、亂碰別人身體、言語性騷擾,像是講「要死一起死 」這些話。

(問:外公對妳性騷擾是什麼意思?)他摸我胸部,那時我在車上看自己的手機,我坐在車子的後面,他坐在我右邊,他把手伸進衣服裡面摸我胸部,不知道摸多久,有摸一段時間,摸完胸部後摸我下面,有伸到褲子裡面,沒有伸到內褲裡面,隔著內褲摸我的下面,我的下面就是指尿道,我沒有反應,因為我害怕,當時阿姨坐在車子前面開車,叔叔坐在阿姨旁邊,還有表妹和親妹,他們坐我的左邊,車子裡的人沒有看到外公摸我,表妹跟親妹她們都在看手機,叔叔負責看導航、阿姨在開車。

外公共摸我3次,有一次是在過年要去○○的時候,還有一次在2月28日,還有一次是在外婆生日那天,剛剛說的是外婆生日的那一次。

過年那次是在車上摸我胸部,當時車上只有三個人,有外公、我和表妹,車子當時停在某個逛街的出口,表妹在看手機,沒有發現,這次也是伸到衣服裡面摸,我不知道這次摸多久,外婆去逛街所以不在車上。

2月28日那次也是摸我胸部,也是在車上,也是伸到衣服裡面摸,我不知道摸多久,那次車上只有我跟外公,我不知道車子停在哪裡,當時外公開車等紅綠燈,我那時候坐在前面,他就伸手摸我的胸部。

(問:妳之前跟警察阿姨沒有講到過年那一次的事情,為什麼沒有講?)因為這是補充的,那時覺得很尷尬,我就沒有全部講。

(問:妳跟警察阿姨也沒有說外公摸妳下面,也是因為妳覺得很尷尬嗎?)對,實際上外公有摸我下面等語(見偵字卷第25頁至第28頁)。

3、於112年4月6日偵訊時證稱:我今年四年級。

(問:妳之前說過妳在111年過年期間、2月28日、外婆生日時,在車上被被告摸胸部和下體,這些是真的嗎?)是。

(問:妳之前說在過年的時候,被告摸妳胸部,這次妳有反應讓被告知道妳不願意嗎?)有,被告有摸超過5秒,我就說我不喜歡被這樣弄,被告如何回應我忘了,我說完後,被告就停了。

外婆生日那次,被告摸我胸部還有尿尿的地方,摸我胸部有超過5秒,摸尿尿的地方沒有超過5秒,但有超過3秒,我忘了有沒有反抗,我有往左邊坐過去一點點離開被告,被告就沒有繼續摸我,當天車上還有阿姨、妹妹、表妹、叔叔,阿姨、叔叔在前座。

(問:妳剛剛說妳不喜歡被摸,那車上還有其他人,妳為何沒跟他們說?)他們可能聽不懂,因為妹妹坐在旁邊,她們才幼稚園,我不敢跟叔叔、阿姨他們講,我怕被告生氣起來有可能會打他們,他們打不過。

2月28日那次,車上只有我跟被告,被告摸我胸部,我不記得多久,沒有超過5秒,一下下而已,1秒而已,因為我有說不要摸我,然後被告就沒有摸了。

(問:是否記得妳有把這幾次的事情跟其他人說嗎?)我有跟我的班導老師講,因為老師有上課,她給我們看有一個叔叔摸小妹妹的胸部的影片,老師有說身體不可以隨便亂給別人摸,我就跟老師說被告摸我的胸部,我沒有跟老師說我有被摸尿尿的地方,我怕尷尬,所以不敢說出來等語(見偵字卷第89頁至第94頁)。

4、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現在就讀國小五年級,來法院是因為外公性騷擾我,碰我的身體(問:《提示111年度偵字第20636號卷第11頁背面A女警詢筆錄》妳在警察局跟警察局阿姨說:第一次是111年2月28日外公開車載我去○○漁港,回○○的路上,大概傍晚4或5點的時候,外公開車等紅綠燈的時候手伸進我的衣服用手揉我的胸部。

當時所述是否屬實?)是,外公把手伸進我的衣服摸我胸部的時候,我有坐過去一點點,我不記得坐在汽車內的哪個位置,但我記得我是坐在外公的旁邊。

還有是外婆生日,去○○動物園,外公用手碰我的胸部還用手碰我尿尿的地方,碰我的胸部是在衣服裡面,摸我尿尿的地方是在內褲的外面,褲子的裡面,是阿姨開車去○○動物園,車上除了我、外公、阿姨之外還有我親妹妹、表妹,還有之前不是阿姨的丈夫但現在已經是阿姨的丈夫,當時我跟外公都是坐在後座,車子後面的座位還有親妹妹跟表妹一起坐,外公摸我胸部還有尿尿的地方時,我也是坐過去一點點,沒有人看到,因為親妹妹、表妹都在玩手機,我也沒有跟阿姨或阿姨的老公說,因為不想跟她們說。

(問:妳剛剛說外公觸碰妳兩次,除了這兩次外,外公是否還有觸碰妳的身體讓妳感覺不舒服?)沒有了。

(問:《提示偵字卷第27頁A女之偵訊筆錄》檢察官問妳:過年那次發生情況?妳回答:在車上摸我胸部,當時車上只有三個人,有外公、我和表妹,車子當時停在某個逛街的出口,表妹在看手機,沒有發現,這次也是伸到衣服裡面摸,我不知道這次摸多久。

外婆去逛街所以不在車上。

當時所述是否屬實?)是,但是我剛剛說只有兩次是因為我忘記,所以我才說沒有,當時我跟外公都在汽車的前座,外公開車,外公把車停在商圈門口,外公叫我坐在他腿上,然後外公就摸我,沒有人看到,表妹坐在後座,我不記得他當時在做什麼,這次外公摸我胸部時,我沒有說話也沒有做任何動作。

我不喜歡外公摸我胸部跟尿尿的地方,因為怕外公罵我,所以沒有跟外公說不要碰我,在外公摸我後,我會對外公感到害怕,在相處時會想跟外公保持距離等語(見本院卷第144頁至第150頁)。

(二)又A女於111年4月1日學習有關於身體自主權課程,觀看學校輔導室提供的影片,習得他人不可任意觸摸其身體,下課後即告知老師被告趁沒人注意時撫摸其胸部,次數有2次,1次是在小阿姨的車上,小阿姨開車,其跟被告坐在後座,1次是在被告車上,業據證人即A女老師於警詢、偵訊時證述在卷(見偵字卷第35頁至第36頁、第49頁至第50頁),復有各類校安通報事件告知單在卷可考(見偵字卷第53頁)。

(三)是A女就被告第1次對其所為加重強制猥褻犯行之時間,於警詢時,稱是111年2月28日(見偵字卷第12頁),於偵訊、本院審理時則證稱第1次是在111年過年期間,111年2月28日是第2次(見偵字卷第27頁,本院卷第151頁);

就被告猥褻之次數,於警詢、告知老師時,均稱係2次(見偵字卷第12頁、第36頁、第49頁),然於偵訊、本院審理時則證稱有3次(見偵字卷第27頁,本院卷第151頁);

就111年3月13日之犯行,A女於警詢時,稱被告摸其胸部(見偵字卷第12頁),然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則證稱被告除摸其胸部外,尚有摸其下體(見偵字卷第27頁、第92頁,本院卷第146頁);

就被告於111年過年期猥褻其之犯行,其當時如何反應一情,於112年4月6日偵訊時證稱:我說我不喜歡被這樣弄等語(見偵字卷第91頁),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這次外公摸我胸部時,我沒有說話也沒有做任何動作等語(見本院卷第149頁);

就遭被告於111年2月28日猥褻,其當時如何反應一情,於警詢、112年4月6日偵訊時,均證稱:我有跟外公說不要這樣(見偵字卷第12頁、第91頁),於本院審理則證稱:我有坐過去一點點等語(見本院卷第146頁),是A女就遭被告第1次猥褻之時間、遭被告猥褻之次數、遭猥褻之部位、其如何反應等,所為之證述已前後不一,是否為真,已非無疑。

且A女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不喜歡外公摸我胸部跟尿尿的地方,在外公摸我後,我會對外公感到害怕,在相處時會想跟外公保持距離等語(見本院卷第149頁至第150頁),是被告如有對A女為強制猥褻之犯行,A女在驚嚇、害怕下,就被告對其所為第1次之強制猥褻犯行理應記憶深刻,且會與被告保持距離,甚至避免與被告獨處,然A女於警詢時卻未提及被告於111年過年期間對其為猥褻行為,甚至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我忘記了(見本院卷第148頁),且於111年2月28日,猶與被告獨處,於111年3月13日仍坐在被告旁邊,實與常情及經驗法則相悖。

又訊之A女為何於警詢時未指稱111年過年期間曾遭被告強制猥褻之情?且就111年3月13日之犯行,為何未跟老師表示被告尚有摸其下體?A女雖稱:怕尷尬(見偵字卷第93頁、第152頁),然A女既已指稱被告有分別於111年2月28日、同年3月13日摸其胸部,何以指訴被告於111年過年期間摸其胸部,會令其感到尷尬?且既已告知老師被告有摸其胸部,卻又不好意思告知被告有摸其下體?亦與常情不符。

(四)又A女之母、A女之舅公、A女之外祖母,就被告強制猥褻A女乙事,曾質問被告,渠等間有如下對話,此有錄音譯文在卷可參(見偵字卷第37頁至第41頁): A女舅公:老大,那個,至於另外一件事情就照著走吧,我 也不願意多說…這個東西,你要講什麼?對誰做 什麼?大家就照著他們小孩子有他們的想法,…… 我只覺得就這樣。

A女母親:你居然覺得你講出這種話,你覺得我們拿這來設 計你?你怎麼可以講出這種話?我跟你十幾年認 識到現在,我要設計你,早就設計了,不用等到 現在。

我再怎麼爛,也不會做出這種事,我拿我 女兒這種東西來設計你,你居然跟她講這種話? 我要設計誰也不會設計你。

你今天對她做出任何 事情,我了不起回來家裡跟你吵個幾句,我再怎 樣,我拿這種事情來設計你,你居然今天跟她講 出這種話?今天A女如果没有跟她老師講這種話 ,我根本不知道發生這種事情,你知道嗎?你今 天打來問我說,我知道這事,為什麼當下沒有跟 你講,他老師打來問我跟我講這件事的時候,警 察打來跟我講這件事的時候,你知道我有多錯愕 嗎?你知道我要怎麼面對……他們家的人嗎?我完 全不知道要怎麽面對。

我連打電話都不知道要怎 麼跟他講,你知道嗎? A女舅公:一件一件來。

A女母親:怎樣一件一件來,你知道嗎? A女舅公:集中在一個時間點。

A女母親:你知道要怎麼集中在一個時間點,連第一時間我 都沒有打電話跟他講,也没有跟…講。

A女舅公:那現在為什麼要講咧? A女母親:為什麼要跟他講?你知道嗎?你知道為什麼嗎? A女舅公:為什麼? A女母親:因為人家都弄到他們家了,我問你,我要跟誰講 ?誰來教我怎麼講? 被 告:誰弄到他們家? A女母親:警察、老師。

被 告:那就走法律途徑。

A女母親:那對啊。

被 告:(錄音檔內容聽不清楚)。

A女舅公:走法律途徑不是她說的算。

被 告:走法律途徑,我接受法律途徑的制裁。

A女舅公:好啦,就這樣子吧! 被 告:對,就這樣,很簡單。

A女母親:那你為什麼要跟他講說「我設計你」這種話? 被 告:沒有,今天是她來找我,全部在…… A女母親:因為我問她,我要怎麼跟……他們家交代…… 被 告:就走法律途徑。

A女舅公:就這樣…… A女母親:不是,那你為什麼要講這種話?等一下! A女舅公:我講完這就……我直接講一件事情啦,有沒有做 自己知道。

被 告:對。

A女舅公:有没有做自己知道。

被 告:舅舅現在講重點了,今天怎麼樣,我們就走法律 途徑。

A女母親:我本來就是這樣想。

被 告:那就好啦。

A女母親:可是你為什麼要,可是你為什麼要跟她講這種話 ? 被 告:今天是誰來找她的?你來…… A女母親:因為我問她怎麼跟……他們家交代。

被 告:今天是妳講的嘛。

A女母親:因為我問她怎麼跟……他們…… 被 告:我那天跟妳…… A女外祖母:哪我現在問你,直接跟他爸媽講好不好,直接 去跟他爸媽講,讓他爸媽來找他! A女母親:那你叫我怎麽跟他爸媽講? A女外祖母:人家還帶…… A女舅公:不用……不用…… 被 告:妳那天問我,妳那天問我一件事。

A女母親:對。

被 告:媽媽知不知道? A女母親:對。

被 告:我也同樣跟警察講一件事。

A女母親:你怎麼講? 被 告:她有病。

A女母親:你後來,……你後來怎麼跟我講。

你說做完筆錄 要跟我講怎麼看,你有沒有跟我講……你後來一 通電話都没打給我欽。

被 告:我悶啊。

A女舅公:好啦。

A女母親:那你…… A女舅公:好啦,悶就算了! A女母覩:不是,你後面把問題丟給我一個人欸。

A女舅公:你現在聽得懂嗎?他已經站到他的角度講了。

今 天我講一件事,今天我姊知道是天經地義,為什 麼不讓她知道? 被 告:不行。

A女舅公:為什麼?為什麼不讓他知道? 被 告:他今天有憂鬱症。

A女舅公:我只跟你講…… 被 告:他今天有憂鬱症,我希望讓他妤好生活。

A女舅公:那你就不要做這種事情就好了啊,不要做這種事 就沒事了。

被 告:你覺得我有做是不是? A女舅公:有,我相信小孩子講的,因為小孩子怎麼會突然 蹦這個來用你? 被 告:你覺得我有做? A女舅公:我覺得有,我是覺得一定有。

被 告:那就不用講啦。

A女舅公:當然不用講啊。

被 告:那就不用講。

A女舅公:那就不用講啊。

A女外祖母:叫……他爸媽媽來。

A女舅公:我跟你講……(錄音檔內容聽不清楚)。

A女外袓母:人家今天帶……,他媽的,我是他媽的來問我 ,你竟然講這種話? A女舅公:我們一直都處於家人的方式來跟你談,你真的不 要以為自己幹了什麼東西,齁。

被 告:○○哥。

A女舅公:現在是處於家人的方式來跟你。

被 告:○○哥,○○哥。

A女舅公:嘿。

被 告:我對天發誓,今天A女非常非常的主動,主動到我非常非常的怕,你相信嗎? A女舅公:這個東西… 被 告:你相信嗎?你相不相信? A女舅公:我不會相信。

被 告:今天A女… A女舅公:今天… 被 告:今天A女,今天A女到底她受到怎樣的教育,我不 知道,可是這段期間A 女一直要往我們家裡面跑 。

A女舅公:不用談了啦,現在變成是你叫A女勾引他啦,他 的意思是這樣? 被 告:欸? A女舅公:現在的意思,是不是這樣? 被 告:○○哥,你怎麼這樣講? A女舅公:你不是就這樣講嗎? A女母親:你怎麼會說A女受到什麼樣的教育…… 被 告:你為什麼說,A女…… A女舅公:那你為什麼說她主動到那樣? 被 告:今天A女真的就是這樣子。

A女舅公:所以她就是勾引你嘛,A女勾引你嘛。

被 告:A女主動到讓我害怕。

A女舅公:所以她勾引你嘛,所以她勾引你嘛,是不是這樣 講?你說A 女勾引你,所以你就順其自然摸下去 啦? 被 告:(沉默) A女舅公:我跟你講,我他媽柏若不是……(錄音檔內容聽 不清楚),你不簽我也沒有差,我一定會說服… …把……丟給我,不然你看著辦! A女母親:所以你真的…… A女舅公:我一直好好跟你講,你一直不要屌我,還認為我 (錄音檔內容聽不清楚),用這東西來弄你。

我 跟你講,我他媽的借錯人了,我他媽是要幫你們 ,我他媽你這樣懷疑我啊?我還悶到現在不想跟 你吵,結果媽的你現在還懷疑小孩子來害你?你 從頭到尾就認為我、他、他,全部在弄你一個。

沒有關係,你認為這樣講我沒轍,因為都是你在 講,但是我跟你講,我他媽的幫錯人了。

訊之被告於A女舅公質問其:「所以她勾引你嘛,所以她勾引你嘛,是不是這樣講?你說A女勾引你,所以你就順其自然摸下去啦?」為何保持沉默,被告則稱:我應該如何回答?我針對對方這樣說,我不知道怎麼回答,我一直都否認,但A女舅公說我摸下去,我要如何回答這個問題,我一直否認但沒有人相信。

這應該是某一次講到爛、講到煩了(見本院卷第167頁),參上開對話譯文,A女母親、A女舅公一再質問被告為何對A女為猥褻行為,被告亦一再表示走法律途徑,甚至反問A女舅公是否認為其有對A女為猥褻行為,A女舅公雖表示:「有,我相信小孩子講的,因為小孩子怎麼會突然蹦這個來用你?」、「我覺得有,我是覺得一定有。」

,然被告隨即表示:「那就不用講啦。」

,是被告認為A女母親、A女舅公已認為其有對A女為猥褻行為,其多作解釋亦是徒勞,由法院認定,是其雖就A女舅公先入為主再次質問:「A女勾引你,所以你就順其自然摸下去啦?」,而不再回答,亦難認有默認之意。

(五)證人即A女老師於警詢、偵訊時雖證稱:A女告知其遭被告猥褻時,情緒上感覺有點害怕、緊張(見偵字卷第36頁、第49頁),然而強制猥褻事實有無之證據認定,與所謂「創傷症候群」並無直接必然關係。

關於「創傷症候群」,無論社工師或精神科醫師以鑑定證人身分到庭結證陳述,均只能證明被害人呈現「創傷症候群」的表徵,至於肇致「創傷症候群」之原因,究出於生活、工作、情感或家庭因素,則均表示無法判斷,此為法院職務上已知的事實;

意即「創傷症候群」之肇因多端,與性侵害不具有全等的關聯性。

告訴之事實是否與真實相符、被告是否確實涉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仍須本於證據資料加以認定,非得以此等事後的觀察推認被告犯行,自不得遽認A女有害怕、緊張情事,即遽認係肇因於遭被告強制猥褻。

四、綜合上情,A女就被告對其為強制猥褻之指述,非無瑕疵可指,復無足資補強之佐證,自不能僅憑A女之單一指述遽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行為之犯罪事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強制猥褻之犯行,揆諸前揭說明,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冠蓉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吳亞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啓榮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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