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侵附民,3,2023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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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BM000-A110004(姓名、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林珏菁律師
被 告 吳哲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關於強制、妨害性自主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就被訴強制、妨害性自主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㈡),經原告甲○ 110004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關於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另就被訴傷害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已於民國112年7月6日和解成立(見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2號刑事卷宗第293-294頁),是原告對被告此部分所提之損害賠償,既經和解,業已終結,毋庸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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