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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AE000-A11124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AE000-A11124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98號),經原告AE000-A111240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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