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藝璇
林宜臻
林羣杰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施傅堯律師
被 告 蕭龍聰
宇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偉翔
被 告 桃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欽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程志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原交訴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又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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