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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12號
附民原告 江鼎富
附民被告 李昱恆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潘政宏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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