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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俊凱
選任辯護人 蘇千晃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呈宇 (原名簡呈宇)
選任辯護人 莊秉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3687號及第60701號),前經本院於民國於113年3月19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均已入監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俊凱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撤銷羈押。
王呈宇自民國113年4月24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俊凱及王呈宇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但因被告2人供述多所不一,有串證之虞,又被告2人所犯殺人未遂係屬重罪,自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俱有羈押之原因,復考量被告涉案情節重大,又本案尚有審理行交互詰問之證據調查,有羈押之必要,均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及通信,惟被告邱俊凱已於113年4月11日本院審理時轉為證人身分行交互詰問完畢,其等已無勾串共犯之虞,爰均予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
三、茲因被告王呈宇另犯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於113年4月24日起入監執行;
而被告邱俊凱亦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於113年5月2日起入監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受刑人之在監在押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1頁及第373頁)。
被告2人既已入監執行,已無逃亡之虞,因認原羈押之原因均已消滅,被告邱俊凱應自113年5月2日起羈押撤銷,被告王呈宇應自113年4月24日起羈押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葉作航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弘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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