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2,原訴,28,202408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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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吳毅倫



選任辯護人  邱昱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欄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所為之112年度原訴字第28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於理由欄已敘明應宣告沒收或追徵之物及犯罪所得,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將「附表三」載為「附表」,係屬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御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附表:


欄位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記載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
犯罪所得均沒收;未扣案如
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所得
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
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未扣案
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犯罪所
得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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