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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克偉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陳明彥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對本院民國113年4月19日112年度原訴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下稱第一審判決,偵查案號:111年度偵緝字第300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46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審選任辯護人(下稱辯護人)於民國113年4月30日為被告林克偉之利益具狀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具狀人欄並無被告之簽名、蓋章或指印,無從得知被告有無上訴之意思(原訴卷290頁),經本院於113年7月31日當庭向被告確認其真意,被告當庭表明:本案我沒有要上訴等語(原訴卷295頁),可見本件上訴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上訴為不合法,且此情形顯無從補正,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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