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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281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丞
被 告 張維寧
選任辯護人 蘇千晃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88號、396號;
112年度偵字第28417號、29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奕丞、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施敦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智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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