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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73號
附民原告 徐鈺如 年籍與住址均詳卷
附民被告 吳旻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告對同案被告韓睿志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已於上開刑事案件調解成立;
對同案被告陳仲祥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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